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及《新澳门京葡萄威尼斯入口學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堅持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的原則。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以及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由輔導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五條 各種處分的适用原則: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适用于錯誤較輕、影響不大,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二)記過處分适用于錯誤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三)留校察看處分适用于錯誤嚴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四)開除學籍處分适用于錯誤極為嚴重、影響惡劣,造成極為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予以處分:
(一)違紀後能主動報告輔導員或學生工作部門,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錯态度積極者;
(二)違紀後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積極協助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或訂立攻守同盟者;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吓或打擊報複者;
(三)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條以上規定者;
(四)已受過紀律處分者(不論何原因)。
以上違紀者,可加重一級處分,若情節特别嚴重,可從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曾受留校察看處分,若再次違紀達到記過、留校查看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生因違紀第三次受紀律處分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分别為6個月、8個月、10個月、12個月。
第九條 處分期滿後,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原處分決定機構組織對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限内的綜合表現進行評議,研究給出是否同意解除處分的意見,并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黨委副書記審批。
學校同意解除受處分學生處分的,應出具《學生違紀處分解除決定書》,并由學生工作部将《學生違紀處分解除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
第十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并須在違紀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受到違紀處分者,處分期限内取消相關評先選優的資格。受處分以前申報的獎學金、榮譽稱号等,自處分生效之日起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應資格。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有反對或攻擊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領導和反社會主義的言論、行為,危害後果嚴重或者經教育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危害和影響較輕,經教育後對錯誤認識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者顯著進步表現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危害國家安全、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洩露國家秘密的,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危害和影響較輕,經教育後對錯誤認識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者顯著進步表現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煽動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視情節、造成後果的程度及個人對錯誤的認識态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組織、主辦散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等觀點的報告會、講演會、沙龍等,視情節、影響範圍、主觀過錯程度和認錯态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混淆視聽,煽動擾亂社會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視情節和造成後果的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的,視其所受處罰的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其性質和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緩期執行)及以上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打架鬥毆、為打架提供器械、作僞證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鬥毆後果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行為上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并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進入他人寝室尋釁滋事或者毆打他人的,或強迫他人離開寝室并進行毆打的,視情節和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在打架現場帶頭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長打架事态升級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出謀劃策或指使他人打架鬥毆者)
1.策劃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策劃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公、私物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策劃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緻他人傷害較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動手打人緻他人傷害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持械打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動用刀、匕首或各類管制器具等傷人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先動手打人者,參照本款1、2、3 項相應規定加重一級處分。
(四)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鬥事态發展,未直接動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勾引、唆使矛盾雙方以外的本校學生參與打架鬥毆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招引非本校學生參與打架鬥毆的,參照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五)提供僞證者
在學校對打架等違紀事件進行調查時,目擊者(或者知情者)故意為他人提供僞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打架鬥毆并作僞證的,加重處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他人受傷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提供刀、匕首或各類管制器具等兇器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結夥打架鬥毆的為首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在處理打架鬥毆事件過程中,當事者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者,加重處分。
(九)打架鬥毆事件已終止,事後報複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侵犯國家、集體或者私人财物行為的,視其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一)偷竊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竊,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多次偷竊的,視情節嚴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因偷竊受到紀律處分後,再次偷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通過撬門壓鎖、偷配鑰匙等手段入室偷竊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有意為偷竊者提供消息、鑰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條件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結夥偷竊作案的為首者,按上述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6.偷竊公章、證件、保密文件等物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騙取、敲詐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過各種手段騙取公私财物的,參照偷竊公私财物的第1、2、5 項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2.敲詐勒索公私财物的,參照偷竊公私财物的第1、2、5 項的有關規定加重一級給予處分;
3.騙取、敲詐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搶奪公私财物者
1.一般性搶奪财物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哄搶或強搶公私财物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使用暴力,搶劫公私财物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搶奪公私财物過程中主動終止,未繼續實施者,可酌情減輕一級處分。
(四)故意損壞公私财物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下列處分:
1.故意損壞公私财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故意損壞公私财物,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多次故意損壞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售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購買贓物,情節較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購買贓物,情節較重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為他人窩贓、銷贓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走私、販私,非法經商、傳銷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走私、販私的,視走私、販私的物品性質和違紀情節, 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工商部門或者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的非法經商的,視其性質及獲利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參與非法傳銷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非法傳銷活動主要組織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擅自倒賣或者非法轉讓學校科技成果的,視情節和造成後果的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視情節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工具的,為賭博放風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對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組織策劃者、為首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容留他人吸毒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參與毒品制售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亂寫、亂畫各類非法文字、圖像,收聽、收看、複制、傳播、販賣各類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亂寫、亂畫各類非法文字、圖像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收聽、收看暴恐等各類非法書刊或非法音像制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複制、傳播、販賣暴恐等各類非法書刊或非法音像制品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侵犯他人人身、财産權利行為的,視情節及認識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有跟蹤,利用信函、電子郵件、電話、短信、微信等,或其他各種方式騷擾、恐吓、威脅、侮辱、诽謗他人,幹擾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用手機、望遠鏡及其他各類拍照攝像設備等工具或其他手段偷拍、偷錄、窺視他人隐私行為的,視情節嚴重和影響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将偷拍偷錄他人隐私的各類照片、音視頻等進行傳播、散布的,視情節嚴重和影響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性騷擾、猥亵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利用硫酸或燒堿等化學物品、熱水等傷害他人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在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網絡上進行侵犯他人隐私的網絡直播,視情節和影響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騙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貸款、辦理銀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進行各類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财産損失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冒領、隐匿、毀棄他人存款(單)、彙款(單)、包裹、快遞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鼓動或引誘他人從事各類校園貸、網貸、兼職等,自身從中獲利,并造成他人經濟、人身、名譽等受損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校學生宿舍安全管理、消防及安全用電相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類大功率用電器、電熱器具(電爐子、熱得快等)、能産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爐、煤氣爐等)等,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各類易燃易爆物品,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宿舍内焚燒物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舍内存放各類有毒有害物品,如有毒化學品、強酸(堿)類物品、放射性物品、緻癌性物品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宿舍、教學場館内吸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攜帶或在宿舍内存放各類管制刀具、仿真槍等,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其他各類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或大量堆放廢舊紙箱、空玻璃瓶等、且拒絕清理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宿舍内不遵守安全使用規範使用各類物品,或不遵守“人走斷電”要求,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損毀消火栓、逃生門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無火情情況下觸發報警裝置或謊報火情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私自改動或者破壞學校電器裝備、電源線、廣播線、網線等公共設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有其他違反學校學生宿舍安全管理、消防及安全用電相關規定及影響校園安全行為的,參照本條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參加各類大型活動中,不聽從指揮,造成混亂、擁擠或者有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故意制造混亂或者挑起事端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志願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中,不聽從指揮,不遵守各類安全提示等,存在各類影響安全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在火災、地震、疫情等突發情況下,不聽從工作人員指揮和安排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查閱、下載、制作、複制和傳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非法獲取單位、個人網絡用戶信息或盜用單位、個人網絡用戶帳号上網的,視情節和造成的損失,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各類網絡上編造或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從事各類傳銷、詐騙等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有影響校園學習生活秩序行為的,視情節和認錯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1.在校園進行宗教活動,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組織、參與、傳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播謠言,煽動擾亂校園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等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組織或者帶頭罷課、罷餐等,擾亂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以各種借口帶頭起哄,以焚燒、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鬧事件的為首或幕後操縱者,視其産生的後果和認錯态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他參與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7.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便以學生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學生團體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後,仍以原學生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8.擾亂宿舍、教學場所、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秩序,經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9.在宿舍内打麻将的,為他人打麻将提供場所或工具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0.違反學校疫情防控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反學校住宿日常管理規定的,視情節和認錯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1.不遵守學生宿舍(公寓)作息時間,影響他人休息,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擅自夜不歸宿,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未經學校批準,私自校外住宿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宿舍留宿同性外來人員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在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宿舍或床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6.在學生宿舍(公寓)内飼養寵物,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7.在學生宿舍(公寓)從事任何經營類活動,或存放任何用于經營的物品,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反教學管理相關規定,擾亂教學秩序的,視情節和認錯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1.在教學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程,不聽從指導教師或工人師傅安排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阻礙、拒絕學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學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進行辱罵或使用暴力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擾亂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辱罵、毆打教師及學校工作人員,給正常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嚴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有其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行為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曠課(包括上課、實習、社會調查、軍訓等)累計達到一定學時的,學校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不到10學時的,給予批評教育,并寫出書面檢查;
(二)10學時到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20學時到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30學時到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40學時到49學時的,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天數在一周以上兩周以内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50學時以上的,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天數在兩周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學校請銷假制度,擅自離校兩天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離校時間每增加兩天,加重一級處分,至開除學籍處分止(離校天數以連續天數計算)。實習、畢業設計期間擅自離隊、離開實習場所、離校,每天按曠課8學時計算。
學生既曠課又離校,按照曠課和離校處罰規定,所受處罰等級不同,不重複處罰,按照處罰級别較高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考試違紀或作弊者,視情節和認錯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方法》認定為考場違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方法》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不正當手段修改考試成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或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及其它不文明行為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酗酒後尋釁滋事,未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酗酒後有其他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的,按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二)與外國人交往中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賣淫、嫖娼或者引誘、介紹、脅迫、容留賣淫、嫖娼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以營利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為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踩踏、破壞草坪、花卉、樹木,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污損或破壞學校各類文物、公物和館藏圖書資料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使用音響器材等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休息,經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有其他違反道德規範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不文明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侵害學校權益,有損學校利益或聲譽行為的,視情節和認錯态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涉外活動中損害國家、學校的聲譽或利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個人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資料上擅自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标識,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擅自以學校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擅自以學校或學生組織等名義,或擅自使用學校或學生組織的旗幟等,在社會上參加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刻學校及部門公章,或僞造各類公函等,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各類活動提供便利或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學校保密規定,洩露有關機密的,視情節和造成後果的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弄虛作假,存在失信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僞造、塗改各類學生身份證件或證書的,在辦理(補辦)各類學生身份證件或證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通過造假、僞造、虛構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騙取國家、社會、學校的資助金、獎勵金的,取消其資助資格并收回資助金、獎勵金,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評獎評優過程中,僞造相關證明、證書等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或助學金評選過程中,班級評議小組成員弄虛作假或者隐瞞重要情況,緻使班級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或助學金評選結果顯失公平,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将各類學生身份證件等轉借他人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拾撿能知失主的物品或具有消費性質的物品等而予以消費或者使用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惡意撥打各類特種緊急電話或學校急用值班電話等的,視情節和影響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惡意拖欠應繳學費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和認識态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其他失信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認為确有處分必要的,學校制定補充規定,并依補充規定給予處分。補充規定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在新澳门京葡萄威尼斯入口黨委書記或校長簽字後生效。
第四章 違紀處分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
(一)學生違紀行為在學校範圍内的,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調查取證;
(二)學生違紀行為涉及到保衛、教務、後勤等部門的,由安全保衛處、教務處、後勤處等有關部門負責,學生工作部協助調查取證;
(三)對于涉及面較廣、影響面較大的學生違紀事件,學生工作部可直接會同安全保衛部門、教務部門等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第三十五條 學生工作部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或自己遞交的違紀學生查證材料、相關證據和處理意見等材料後,根據學生違紀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一)給予違紀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輔導員提出意見,報學生工作部決定;
(二)給予違紀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輔導員提出意見,學生工作部審核,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黨委副書記決定;
(三)給予違紀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輔導員提出意見,學生工作部審核,經學校主管學生工作黨委副書記批準,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意見或決定之前,應當由學生工作部告知學生本人作出處理意見或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同時告知學生本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提出陳述和申辯訴求的,處分決定機構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經合議後作出處分決定或處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違紀處分,應當出具《違紀處分決定書》并送發有關部門。《違紀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具體證據包括事實經過、證明材料、違紀學生陳述和申辯材料、筆錄以及其它相關證據等,同時應當作為違紀處分決定書附件歸檔。
第三十九條《違紀處分決定書》由學生工作部負責送達受處分學生,由受處分學生在送達回執上簽名并簽署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違紀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相關工作人員或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置在受處分學生所的宿舍,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條 違紀學生本人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違紀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 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決定書之日起10 日後生效,違紀處分期限從違紀如違紀學生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分決定書自學生接到學校違紀處分處分決定書生效之日算起。如違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分期限從違紀學生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算起。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交換生、訪學學生等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給予某一級别的“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括該級别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紀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等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澳门京葡萄威尼斯入口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