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進一步規範我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号)、《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調整職業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 評定原則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等額評審,每學年評審一次;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國家獎學金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6.熱愛勞動、崇尚勞動,積極參加義務勞動與公益活動。
(二)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1.年級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2.成績要求:
(1)學年學習成績單科80分以上且加權平均成績90分以上(不含通識選修課),且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專業前10%(含10%)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2)學年學習成績單科70分以上且加權平均成績均分88分以上(不含通識選修課),綜合測評成績排名位于專業前15%,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審核确認。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具體是指:
①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②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③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④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⑤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學校争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⑥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⑦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⑧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條 為規範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進行,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即學校認定領導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學校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學生工作部統籌安排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并進行複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确定獲獎名單。
第四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學生,資助面約為學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學習态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秀;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7.熱愛勞動、崇尚勞動,積極參加義務勞動與公益活動。
(二)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1.年級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2.成績要求:
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專業前15%(含15%)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評審流程
(一)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工作。根據山西省教育廳所下達的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分配名額,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批準後,下達評審通知,并做好評審及宣傳工作;
(二)學生申請。學生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如實填寫并提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三)班級民主評議。班級評議小組結合學生學習成績及綜合表現,認真進行評議,并作好記錄備查。經讨論确定本班國家勵志獎學金初審名單,在班級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真審核班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将審核通過後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初審名單,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師生監督;
(五)學生工作部複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示無異議後,報學生工作部複核;
(六)學校審批。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對學生工作部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初審名單進行最終審定。
第五章 國家助學金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學生,資助面約為學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分為三檔:一檔為特别困難學生,每生每年4000元;二檔為困難學生,每生每年3300元;三檔為一般困難學生,每生每年2600元。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态度端正,勤奮刻苦,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七)熱愛勞動、崇尚勞動,積極參加義務勞動與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評審流程
(一)每學年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根據山西省教育廳所下達的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分配名額,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批準後,下達評審通知,并做好評審及宣傳工作;
(二)學生申請。每學年初,學生根據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如實填寫并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班級民主評議。班級評議小組結合學生日常表現,認真進行評議,并作好記錄備查。經讨論确定本班國家助學金初審名單,在班級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真審核班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将審核通過後的國家助學金初審名單,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師生監督。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學生工作部複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示無異議後,報學生工作部複核;
(六)學校審批。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對學生工作部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初審名單進行最終審定。
第六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每年12月31日前學校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國家助學金則由學校按學期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四條 在評選年度内,如學生存在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因違法違紀受到學校處分,學校可追回已發放的國家助學金;如學生存在學籍異動(含休學、複學、退學、轉專業、轉學、留級等)、平時生活中有明顯不合理開支,學校可暫停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在評選年度内,如學生存在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因違法違紀受到學校處分、平時生活中有明顯不合理開支,學校可追回已發放的國家勵志獎學金。
在評選年度内,如學生因違法違紀受到學校處分,學校可追回已發放的國家獎學金。
第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信息管理,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學校要将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等有關材料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六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要認真做好資助育人工作。加強對受獎助學生的監督和教育引導指導,全面了解受獎助學生的學習、生活、思想等情況;着重對學生進行自強、自立和誠信感恩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